意见中提出,加大奖惩力度,调动用人单位积极性。对残疾人职工总数超过在职职工总数1.5%比例的用人单位(不含福利企业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),按其超安置人数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社会保险补贴。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残疾人,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,免收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。并按每人3000元-5000元的标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。
残疾职工占企业总人数比例高于25%(含25%),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在50人(含50人)以上,按残疾职工每人1万元给予企业补贴。对残疾职工总数占总职工人数25%以上且集中安置就业10人(含10人)至50人的企业,经单位申请,按照实际安排人数每人2000元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。所需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。
意见强调,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,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持相关资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书》,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.5%的单位,按照相关规定,以单位上月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或差额工资总额为基数,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,由各级地税、财政、残联采取通报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。